
補助對象:
- 設籍各縣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補助標準:
-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七千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
- 中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元。
-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96年7月1日起為17,280)。
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
-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免予申請,依公所繕造低收入戶名冊核發。
- 低收入戶者請檢附下列資料向鄉、鎮、市公所申請:
- 全戶戶籍謄本
- 財產證明(向稅捐處申請)及所得稅證明(向國稅局申請),本項資料個案f請至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後由公所代向核發單位申請。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填寫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申請調查表。
- 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由社工員審核後,縣府再依據審核結果核發生活補 助款,並由縣府函轉公所通知申請人。